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秀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被告:喜成彪,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秀花与被告喜成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秀花、被告喜成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秀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肥料、地膜等损失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常年生活在西吉县兴平乡堡湾村。2021年3月,原告在其地块上施肥、铺地膜、种植玉米。2021年5月17日,原告放玉米苗时才发现被告竟将上述地块的一亩地膜全部撕剥,致一亩玉米全部死亡。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000元,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但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

被告喜成彪辩称,我没有损害原告的任何东西,我不应承担损失。去年村委会划分完土地后,原告就把我的土地种了,今年原告又在我的土地上种了玉米,玉米苗子快出来了,我就拿铁锹把我与其他四家土地交界铲了一下,损坏了原告铺在地里约有一铁锹宽的地膜。当时原告就报警了。经派出所调解,我们达成协议按照原先未划分前的土地原地址进行种植。我便就将原告敷的地膜撕了约有六步长,其余的我没有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秀花与被告喜成彪系同村村民关系。2020年,在西吉县兴平乡堡湾村村委会的主持下,将喜湾组村民的所有土地全部平整后重新划分,平整划分后未进行确权。土地重新划分后,涉案的土地2020年由原告种植。2021年开始,原告在该土地上施肥并敷设了地膜、种植了玉米,后双方因土地种植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于2021年4月将原告敷在土地上的部分地膜撕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被告将原告敷的部分地膜与肥料损坏。在庭审中双方对受损价值争议较大,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其损失大小,考虑到被告的确有撕毁原告地膜导致原告经济受损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案件诉讼成本,本院酌定其损失为15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喜成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秀花各项损失共计150元;

二、驳回原告袁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袁秀花负担25元,被告喜成彪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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