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树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树明称,申请人李树明与被申请人李凤义系父子关系。李凤义于2003年9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李凤义失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凤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齐齐哈尔市××东××派出所××组,系申请人李树明的父亲。李凤义于2003年9月走失。申请人李树明申请宣告李凤义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凤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凤义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凤义于2003年9月走失,经申请人李树明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李凤义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李凤义失踪;
二、指定李树明为失踪人李凤义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