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宇丰彩加油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龙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锂盐厂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新0103执1919号。因被执行人何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7)新01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新0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