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德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训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锐,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集翊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德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翊达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其已与收货人达成和解并收回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德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集翊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德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亦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