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桑杰,男,****年**月**日出生,土族,青海省乐都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乐都县,现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马如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人,无业,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桑杰与被告马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桑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桑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