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 法定代表人:朱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俊,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书国,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张友发,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执行人:龙林,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友发、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学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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