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 法定代表人:朱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俊,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书国,该社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张友发,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执行人:龙林,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友发、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学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