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宁夏逸睿置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苏银产业园佳木路瀚海路产旺街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毛顺连。 (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海玉军,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军与被告宁夏逸睿置业有限公司、海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杨志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厚小瑾 书记员 金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