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城北路35号万信花园B3-101室。
法定代表人:武振江。
被申请人:河北森力金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50号旭日蓝天公寓1-311。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
被申请人:刘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王辰军与刘小兵、河北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森力金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辰军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小兵、河北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森力金升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3462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辰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兵、河北永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森力金升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34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辰军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