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刘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关志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