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洋,男,****年**月**日出生,411281198908240518,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张欢,男,****年**月**日出生,411281198403103518,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义马市新区; 被执行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41128119920810351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义马市新区。
审理经过
关于郭洋与张欢、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欢、张鹏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欢、张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张欢、张鹏未能申报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欢、张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欢、张鹏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欢、张鹏实施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没有实际拘留。 五、本院前往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被执行人张欢、张鹏私营企业注册信息,经查张欢、张鹏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通过公积金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欢、张鹏的公积金财产。 七、本院前往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欢、张鹏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欢、张鹏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八、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欢、张鹏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281执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 保 升 审判员 邓 晓 辉 审判员 贺 卫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上官卓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