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献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康市泰发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156弄6号。
经营者:李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献星与被告永康市泰发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献星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周献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海忠
人民陪审员 宣日东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汪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