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忠。 被执行人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云定。 被执行人陈现香。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忠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定、陈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定、陈现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所有财产属于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该案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刘忠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029000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定、陈现香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刘忠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刘忠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勇 审判员 陈 学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