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刘燕忠,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海军与被告刘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燕忠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及利息25500元,合计55500元。(利息计算以30000整为基数,按约定年息20%从2017年2月23日到2021年6月8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燕忠于2017年2月23日因经济需要,向原告郭海军借款30000元整,并约定到期未还,按年息20%计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燕忠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75元,退还原告郭海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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