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张建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华与被执行人张建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50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