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13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广西象州县马坪镇龙响金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1322200001551。 法定代表人:巫始泰,该服务中心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彦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覃秀兰,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廖引帮,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廖彦嵚、覃秀兰、廖引帮追偿权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22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13650.19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桂1322执恢22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名下的位于象州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号],后经一拍、二拍、变卖均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泰钧 审 判 员 林建军 审 判 员 覃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维秋 书 记 员 黄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