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艺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何有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刘运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艺柱与被执行人何有泉、刘运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21年4月7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何有泉、刘运陆有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 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有泉、刘运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赖爱东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