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庆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职工。

被告:王爱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王爱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10日物业服务费1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与山西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今服务于嘉苑小区业主。被告至今欠物业费195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与山西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山西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嘉苑小区、西城花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本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合同还对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为嘉苑小区、西城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6年9月29日,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平发改价〔2016〕149号文件,规定原告服务的嘉苑小区(丰泽园)、雨花园和怡德园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0.50元/月·平方米收取,地下室减半收取。被告系嘉苑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00.53平方米。被告自入住时起主动向原告缴纳物业费至2016年10月7日,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始欠缴原告物业费,截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累计欠缴原告39个月物业费,总计金额为1960.34元(0.50元/月·平方米×100.53平方米×39个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平发改价〔2016〕149号文件、嘉苑收费花名表、物业费催缴通知单、清理化粪池发票、来访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至今未付,显系违约,应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自2016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共计欠付原告物业费1960.3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9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爱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2016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爱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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