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女,xxxx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xxx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xx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胡某、赵某2、原审被告赵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于2021年8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胡某、赵某2、原审被告赵某3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1撤回上诉。各方权利义务按照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曙辉 审判员  江志刚 审判员  陈德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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