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桂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伟,系葫芦岛市连山区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杰诉被告李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杰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桂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赵桂杰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