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王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新与被告王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小新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小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小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