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小舰,海南皓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飞,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赵佳与被告许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小舰、被告许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赵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赵佳与许茜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2.判令许茜向赵佳退还投资款24000元。事实和理由:赵佳与许茜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组成合伙企业海口石上鱼火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茜,许茜收取了赵佳投资款24000元后,告知其占该合伙企业4%股份,后来赵佳通过工商查询得知,赵佳在该合伙企业中并无股份,该公司在海口市××区经营一家火锅店,但并未办理相关的营业手续。赵佳认为其上当受骗,要求许茜退还该笔投资款24000元,但许茜拒绝退还。综上,赵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告辩称 被告许茜答辩称,1.赵佳与许茜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2016年11月24日,许茜与其母江村共同成立了海南石上鱼火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双方各自持股50%。2016年12月10日,江村因在老家生活,不便参与公司管理,便做出《委托声明》,委托许茜代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人员管理、利润分配、费用的收支、股份的转让、投融资等公司事宜。2017年许茜与赵佳商量合作事宜,赵佳出资24000元购买海南石上鱼火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4%的股份,参与管理管理,从公司经营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公司支出费用。双方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赵佳向许茜支付完投资款后,赵佳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兼任火锅店前台一职,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实为股权转让,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赵佳仅以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2.双方未就协议解除达成一致,也未对解除后的财产后果达成一致,赵佳请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赵佳交纳了股权转让款,得到公司认可,行使了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赵佳不能要求公司退股或者返还出资。若赵佳想退出公司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者在满足条件中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双方未对协议解除达成合意,也未解除后财产后果达成合意,请求法院驳回赵佳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以下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海南石上鱼火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茜,股东为许茜和许茜之母江村。

2016年12月10日,江村出具《委托声明》,称因其在老家不便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决策,故委托其女许茜代其决定公司经营计划、人员管理、利润分配、费用收支、股份转让、投融资等事宜。

2017年1月21日,赵佳与许茜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1.依法组成合伙企业,企业名称:海口石上鱼火锅有限公司,企业主要经营地: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友谊商业广场三楼XXX号,法定代表人:许茜。2.前期投资60万元,按相应比例出资,许茜(笔误,应为赵佳)出资百分之四共24000元。3.许茜出资额为投资额的96%,赵佳出资额为4%,待实体店铺盈利时,从许茜盈利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赵佳,无论盈亏,按双方股份,每月结账一次。4.双方需共同承担该商铺一切开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1月21日,赵佳向许茜支付了24000元。许茜于2017年3月20日向赵佳出具了《收条》。

至2017年5月31日,海南石上鱼火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仍为许茜、江村。

另查,许茜在庭审时陈述,不同意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愿意依照合同约定为赵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以上事实有许茜、赵佳提交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收条》;许茜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委托声明》、《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佳与许茜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应否解除,许茜应否向赵佳退还24000元。

本院认为,赵佳与许茜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成立海口石上鱼火锅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4日由许茜与其母江村共同设立,江村亦作出《委托声明》,委托许茜代其决定处理公司的经营计划、人员管理、利润分配、费用的收支、股份的转让、投融资等公司事宜。现许茜与赵佳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赵佳出资24000元,从而获取海南石上鱼火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4%的股份,并参与管理管理,从公司经营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公司支出费用。因此,上述协议虽名为合作经营协议,实为股权转让协议。赵佳支付24000元后,成为涉案公司股东,取得4%的股权,现赵佳主张许茜未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求解除上述协议。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亦不持异议。赵佳请求解除上述协议,理由仅为许茜未依约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法庭询问,许茜陈述愿意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变更登记客观上亦可实现,该事由并不能导致赵佳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赵佳与许茜未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合作经营协议书》中亦未将未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解除的约定事项,综上,赵佳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的约定解除的情形,又不符合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未解除,赵佳以合同解除为基础请求返还24000元款项的诉请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赵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润红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琼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