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彩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13号房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86032D。 法定代表人:孙大经。 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2号三水恒福广场四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6988301XE。 法定代表人:林杰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洋,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儿与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阁西北公司)、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兴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彩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仪、被告恒福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阁西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彩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阁西北公司和恒福兴达公司连带支付刘彩儿劳务费14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恒福兴达公司是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恒福水岸南苑楼盘的开发商,中阁西北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建方。刘彩儿于2019年3月1日受雇于中阁西北公司,在恒福水岸南苑楼盘工地做杂工,工资按160元/天计算。2019年8月1日,双方终止劳务关系,刘彩儿离开工地,此时中阁西北公司尚欠劳务费14620元未付。经多次追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恒福兴达公司辩称,从刘彩儿起诉陈述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可知,刘彩儿是由中阁西北公司雇请,与恒福兴达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刘彩儿仅有权向中阁西北公司主张权利。且恒福兴达公司已超额向中阁西北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故刘彩儿主张恒福兴达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中阁西北公司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刘彩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刘彩儿就案涉纠纷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三水仲裁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2.《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工人工资表》、《芦苞镇(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工人工资表》,拟证明中阁西北公司和恒福兴达公司拖欠刘彩儿劳务费。 恒福兴达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恒福兴达公司对刘彩儿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刘彩儿提供的证据2,经本院庭后调查核实,该组证据是由中阁西北公司制作后提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其来源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中阁西北公司没有应诉答辩,恒福兴达公司对此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在没有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阁西北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等。恒福兴达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于2008年1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物业租赁服务;河沙销售;承接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及工程施工。 2017年恒福兴达公司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工程项目发包给中阁西北公司。2019年3月1日中阁西北公司雇请刘彩儿到案涉工程从事杂工工作,刘彩儿工作至2019年8月1日。其后,中阁西北公司分别制作了《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工人工资表》和《芦苞镇(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工人工资表》,确认各班组工人的工资数额以及欠付刘彩儿工资14620元。2020年11月16日,刘彩儿向三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三水仲裁委认为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刘彩儿主张其是由中阁西北公司雇请,中阁西北公司拖欠其劳务报酬,提供了《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工人工资表》和《芦苞镇(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工人工资表》拟证实。上述两工资表均由中阁西北公司制作,表内清楚载明案涉恒福水岸南苑项目各班组工人姓名、职务、工作时间、未付工资数额等具体信息,并加盖中阁西北公司项目部印章,由此可相互印证刘彩儿为中阁西北公司提供了劳务,以及中阁西北公司确认拖欠刘彩儿劳务报酬的事实。中阁西北公司对此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刘彩儿据此主张中阁西北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46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恒福兴达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恒福兴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业主)应在未结清中阁西北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刘彩儿先行垫付劳务报酬。恒福兴达公司主张已超额向中阁西北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对此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对于工程款问题,当事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彩儿支付劳务报酬14620元;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结清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刘彩儿的上述劳务报酬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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