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李联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兵与被告李联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文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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