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李联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兵与被告李联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文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