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方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礼元,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D15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伍绍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范方亮与被告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范方亮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方亮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范方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范方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