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观山湖区宏润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DRK5P8Q,经营者刘发生。

委托代理人代佳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龙云,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叶春,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观山湖区宏润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观山湖区宏润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主动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观山湖区宏润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费4645元,合计10770元,由原告观山湖区宏润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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