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葆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李白大道南二段3号中润恒大商贸城8栋3楼304、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6W6U805。
法定代表人:潘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致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蓝光空港国际城7幢3单元5楼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395571341G。
法定代表人:杨中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葆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致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葆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华,被上诉人成都致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李天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葆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