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洛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云。 第三人谢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金华、谢洛美、谢翠华因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谢金华、谢洛美、谢翠华申请再审称,涉案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纪国系涉案房屋坐落宅基地的申请人与使用人,同时也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涉案房屋拆迁补偿的合法签约主体。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协议无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再审申请亦未提出新的意见,再审申请人谢金华、谢洛美、谢翠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谢金华、谢洛美、谢翠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汤 军 审判员 郭贵银 审判员 张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