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信江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7PKRU72,住所地鹰潭市信江新区经六路6号信江帝景A6、A9号楼商101-1室。
负责人:王凌强,行长。
被执行人:鹰潭市华安包装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84534308,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平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长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信江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鹰潭市华安包装木业有限公司、张长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602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华安包装木业有限公司、张长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华安包装木业有限公司、张长高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华安包装木业有限公司、张长高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华安包装木业有限公司、张长高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8834.7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