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培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
投资人:延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海与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培海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投资人延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赵培海称,平定县人民法院(2021)晋03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和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己生效,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追加投资人延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晋03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和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培海与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晋032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延建华银行帐户存款9930.5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应追加投资人延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追加延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堂政人民陪审员刘满峰人民陪审员张彩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思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