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光华路1号楼1单元1层8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安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坦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迪,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要与被告私下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鹤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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