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鹏与被执行人陈俭东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4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俭东向原告袁鹏还款150000元。因陈俭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陈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陈俭东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马自达牌汽车(车牌号:浙A×××××),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其他协执单位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 三、通过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俭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陈俭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履行义务,本院已在另案执行中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未到案),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制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5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豫1524民初120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俭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袁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张时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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