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胡建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李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建松与被告李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建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8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为被告在八达旺庄干木工活,被告共欠工资38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泽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加工工资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泽应支付原告胡建松加工报酬计人民币3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彬礼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