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东,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关于追缴被执行人杨东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东逾期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罚金60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有浙D×××××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21年6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243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杨东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6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1执24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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