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
被执行人:徐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杜筛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吴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王高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中军、杜筛芹、吴广、王**、王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925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925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