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杳金,男,1973年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执行人:陈汉文,男,1982年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吴杳金与陈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9)皖0722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4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向枞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家中无人的事实。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939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