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677910030J,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小刚,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居民。被执行人:张青青,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小刚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4民初1152号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96157.48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查明,位于陕西省合阳县凤凰园小区**楼******单元楼系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共同共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所有的位于合阳县凤凰园小区1号楼3单元3层西户单元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王小刚、张青青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损坏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审判员 张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