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大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1号6011。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英某,均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8××××××××。 被执行人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大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某某、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73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纪某某、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纪某某、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大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代偿款60401.15元,未到期租金107844元,资金占用费(以60401.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20年1月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833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纪某某、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19日依次冻结了被执行人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辽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账户,纪某某名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8月13日对上述账户进行扣划得款8768.93元;3、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4、查询工商档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纪某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8768.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7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胜岩 审判员 秦 木 审判员 张 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