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佑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柴河林业局。

被告:武荣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柴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杨佑恕与被告武荣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佑恕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佑恕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预交465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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