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佑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柴河林业局。
被告:武荣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柴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杨佑恕与被告武荣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佑恕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佑恕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预交465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