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吴成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三亚馨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83926330K,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坡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席雅馨,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成民与被执行人陈和平、三亚馨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02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陈和平、三亚馨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成民支付欠款4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以2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9841元,由被执行人陈和平、三亚馨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8804元,申请执行人吴成民负担310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陈和平名下有三辆机动车分别为:起亚牌、东风日产牌、别克牌,已予以查封,因不清楚车辆具体位置未能扣押。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和平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19.59元,并从中支付1169.59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缴纳本次执行费。剩余债务未能执行到位。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李斯宇 审判员 李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