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利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
被执行人:赵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利娅申请执行赵杰抚养费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02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另案(2021)冀1002执420号并案处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两案共计117900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赵杰当庭给付6000元,在2021年4月21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自2021年5月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不低于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该和解协议并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02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时效期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