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果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张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樊义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果珍诉被申请人张利霞、樊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果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利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张利霞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樊义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及冻结被申请人樊义兵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果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利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利霞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樊义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樊义兵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申请人李果珍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
六、查封申请人李果珍提供担保的李世忠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 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