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所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肖晖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永,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晖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肖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肖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堂堂 人民陪审员 江 滔 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