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育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红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松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公民身价号码×××29。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史惠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史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史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冷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子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咏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上列十五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十五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俊,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瑶,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原告:甘清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审原告:甘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原告:甘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审原告:甘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审原告:郑雪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原告:郑子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审原告:郑子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审第三人: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61509。 法定代表人:林智全,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育序、蔡美兰、郑子敏、蔡郑伟、郑红宇、史松花、郑史惠娜、郑史艺、郑史勇、郑子桐、郑冷冰、郑子读、郑子商、郑子敬、郑咏雪因与被上诉人郑志勇、原审原告甘清溪、甘晓红、甘志民、甘志杰、郑雪兰、郑子助、郑子德、原审第三人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育序、蔡美兰、郑子敏、蔡郑伟、郑红宇、史松花、郑史惠娜、郑史艺、郑史勇、郑子桐、郑冷冰、郑子读、郑子商、郑子敬、郑咏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花 絮 审 判 员  李 凌 审 判 员  黄 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烨 书 记 员  马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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