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邬元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范宝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邬元昌与范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宝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范宝升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