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17290P。
法定代表人:初永生,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伊伟,系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经审查,原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了大金劳人仲裁字(2020)第2515号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者的张康因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20)第251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辽0213民初3345号。现用人单位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也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213民初3345号民事案件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