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云清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华向申请执行人刘云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李华支付刘云清煤款38000元;2.李华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并负担执行费476元;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华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云清;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华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华向申请执行人刘云清支付煤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刘云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