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宝,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
法定代表人:韩宝全,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盛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原告北京盛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盛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费截止日期前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盛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