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滨河路9号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昌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和顺县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素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吕燕,被告李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供暖费311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为全县集中供热用户供暖,2020年10月15日开始向被告供暖。被告的住房供热面积为123.72平方米,依照规定应交取暖费为311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李素英辩称,我经常在榆次居住,在和顺的冰箱不想损坏,不能停电,原告清楚我不在居住,原告供暖了,但我不交纳全年费用。我只想缴纳一半供暖费。2020年9月10日我在(太行商城小区)群里看到地厚热力公司缴取暖费通知后,于2020年10月3日下午去交费大厅办理报停手续,因我们常年在榆次居住长达3年之久,并有榆次小区物业证明为准,还有太行商城小区居民(3人)出庭作证,在办理中热力公司要求先交全年费用,并达成协议内容:用水量每月不超半吨,用电量每月不超15度的情况下,到停暖以后,可以退一半的取暖费用。我当时考虑到以前我也坏过一个冰箱,所以我人不在居住,冰箱也不能停电,又怕损坏了我的冰箱(价值2000元),不如每年多出200元电费,再说热力公司也清楚我家不在小区居住,为什么拿他们自己定的霸王条款强行要求居民,按常理我也不算不讲理,即使我没有用暖,但你公司也给送暖了。本人多次和热力公司沟通请求适当合情合理的交点,压根我就没有不交钱的念头,再说2019年我也是办理了停暖手续,并也是适当交的费,为什么今年非要求我交全年费用,还起诉于法院。综合以上实际情况,请求法官依法公平、公正地判决,给以后我县长期不在家居住的居民一个公道的说法,也为使供热公司和用户的关系融洽和谐作出裁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0年供热期间被告是否在和顺县太和商城小区居住?供暖费应该收取多少?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原告的供暖费3118元及滞纳金245元?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和顺县人民政府和政发[2020]第28号文件,证明拖欠欠款的用户按日缴纳千分之一的滞纳金,31条规定每年按照6个月采暖期计算供暖费。2、和顺县发展改革局文件,第二条规定居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2元征收供热费用,被告对123.72平米无异议,共计3118元。2020年10月15日之前必须交清,滞纳金按照2020年1月1日计算到起诉之时为245元。 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两份文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文件是不合理的,对我这种情况的人不合理。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证明一份,证明我经常居住在榆次顺城一品。2、和顺县房子冰箱产生的电费专用收据三份,证明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月-2月份的电费,3月份还没要,五个月共计64元。3、录音,证明2021年2月1日和供暖公司沟通了,我想缴纳一半的暖气费,我也不知道和谁通电话了,之后一直没有等到回应。4、赵玉林、王树文证人证言,证明证人和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2017年至今在榆次居住,去年供暖的时候没有在和顺居住。5、吕宪忠的证人证言,证明证人和被告是邻居,2017年至今被告全家都在榆次居住,不在和顺居住。2019年的时候外地人供热,当时通知交费,被告在榆次,被告委托吕宪忠按照规定签订协议,缴纳一半费用。之后2020年原告接手,快缴纳暖气费的时候被告让吕宪忠代理,但发现必须本人办理,之后被告去和原告协调,又有了新的规定。被告意思是应该缴纳一半,暂时不能签订协议,协议不合理。 原告对被告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一个证明和三个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我公司根据两个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只要被告没有报停,应该全额交费。不管住与不住。2、录音中的人不知道是不是工作人员,通过通话内容,说明被告没有办理报停手续。3、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被告质证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4、5,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该录音中与被告通话的人不能确认是原告的职工,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素英系和顺县××商城单元楼××单元××室的业主,该房屋的使用面积是123.72㎡。2020年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和顺县集中供热工程,为和顺县提供供热服务。供热价格按2017年和顺县发改局和发改字[2017]4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户按使用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4.20元,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6.00元,计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2021年4月15日,计6个月。”2020年12月9日和顺县人民政府出台和政发(2020)28号文件,文件规定:“本县供热期为六个月,原则上时间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热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热费。未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等措施,对拖欠热费用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李素英提供了供热服务,供热期间被告李素英没有在和顺县××商城单元楼××单元××室居住,截至目前被告李素英欠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度供热费为4.2元/月×123.72㎡×6个月=3118元及滞纳金2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李素英提供供热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李素英供热,被告李素英应按规定支付取暖费,被告李素英未按时缴纳取暖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取暖费及滞纳金的民事责任。被告李素英在庭审中主张,供热期间自己没有在和顺县××商城单元楼××单元××室居住,要求缴纳一半供暖费用。虽被告李素英在供热期间没有在和顺县××商城单元楼××单元××室居住,但被告李素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就停热及缴纳一半供暖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被告李素英要求缴纳一半供暖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李素英给付取暖费3118元及滞纳金245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和顺地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度的供热费3118元及滞纳金245元。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青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