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

负责人:韩云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志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被告何志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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