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皖16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雨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王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